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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移 外来工离厦可转出

海西晨报  2014-02-27 08:12

[摘要] 记者昨日了解到,早在2010年厦门出台《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之时,就已经同时推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厦门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衔接合并的具体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6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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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继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项重要政策,主要是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暂行办法主要从两项制度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资金转移、待遇领取、经办规程等方面做出了统一规定。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不满15年,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同时,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市内转移

2010年厦门就已允许

记者昨日了解到,早在2010年厦门出台《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之时,就已经同时推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厦门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衔接合并的具体办法。

主要做法是参保人在各养老保险转换时个人账户可合并,并且原参加城镇职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通过这些措施,确保厦门参保人员在转换养老保险险种的时候,个人利益不受到损失。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已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人员,可改按这一办法参保。其缴费所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已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又改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人员,符合《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计发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办理退休或退养手续。其按本办法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合并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予合并计算。(记者吴斯婷)

跨地区转移

外来工离厦不能退保可转出

假如一个安徽人来厦门工作了几年,单位帮他缴了社保,但是他现在要回安徽了,社保账户里的钱可以带走吗?

据介绍,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经上级批准,厦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为参保人员离厦办理社保转出手续,但不再退付养老、医疗个人账户。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外来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本市,且已缴满15年,就可在厦门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另外,外来员工如果到外地就业,或者回户籍所在地,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按有关规定随同转移。而且不仅可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部分也可以一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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