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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产转让税率调整 转让车位今起增值税上调至5%

海西晨报  2013-09-02 09:05

[摘要] 9月1日起,厦门市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产的,须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厦门市地税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将从今日起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

9月1日起,厦门市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产的,须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厦门市地税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将从今日起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

公告规定,从今日起,厦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均有一定幅度上调。其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不调整,仍为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由目前的3%调整为4%;别墅预征率不调整,仍为4%;写字楼预征率则由3%调整为6%;其他非住宅(除写字楼外)预征率由4%调整为6%;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不预征。

核定征收率调整幅度更为明显。调整后,厦门市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核定征收率由1%上调为5%;非正常户房产被委托拍卖且买受人愿意代缴税款、异地单位转让在厦门的房产,住宅、工业厂房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5%;别墅核定征收率仍为5%;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车位等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由3%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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