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基本政策
1、什么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2、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主要面对哪些群体?
答:我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即:向有经济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向既不属生活保障线以下又无经济能力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向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3、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不再是每年申请一次,而是可以常年申请,并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工作,市委、市政府将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做好此项工作。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做好了近五年的建设规划,以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4、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四统一”新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新机制。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5、社会保障性住房坚持哪些原则?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6、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售方面有何规定?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就近、轮候的配售、配租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享有优先分配权。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坚持“只能一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7、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其中一房型面积45平方米,二房型面积60平方米,三房型面积70平方米。
8、哪些情形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9、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转让、出租、空置等方面有何规定?
答: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抵押。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
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超过半年的,一经查实,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已配售、配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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