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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证办理现状

房天下  2012-11-18 21:31

[摘要] 近一段时期,厦门房地产开发商因其原因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办理开发项目产权初始登记,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产证而引起的逾期办证官司呈急剧上升之势,房产证的办证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本文作者对厦门房产证办证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提供大量翔实的数据和具体的细节,不是为了说明孰是孰非,而是期望读者能较

近一段时期,厦门房地产开发商因其原因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办理开发项目产权初始登记,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产证而引起的办证官司呈急剧上升之势,房产证的办证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本文对厦门房产证办证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提供大量翔实的数据和具体的细节,不是为了说明孰是孰非,而是期望读者能较全面地了解房产证的办理情况。

认识现象

购房人开始关注办理权证期限

几年前,厦门购房人大多只关心房屋的价格、地理位置、房屋质量、户型、物业管理、何时交房、户口等等问题。交房后,购房人认为自己已实际占有房屋,对房屋所有权归属漠不关心,个别的购房人为了省一点税费,拖着不去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办理项目确权也是动作迟缓,而且一些项目因开发程序不规范,无法办理房产证。但购房人却对此听之任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但是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房地产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购房人开始关注能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办理权证的期限问题。据报道,厦门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办证违约金的案件爆增,自2003年6月1日,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今年7月厦门市中院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交房和办证的指导意见》为止,两级法院共受理办证的案件746件,占所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数的46.2%。今年第三季度,仅市中级法院就受理办证纠纷207起。由于商品房住宅项目少则数十户,多则几百户,因此,此类案件牵一动百,一个项目可能引发一系列案件,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的影响。

分清责任

谁是申办产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绝大多数的购房人都认为,为业主办理产权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其实房屋权属登记应由房屋的权利人申请。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的权利人,是指已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已获得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该办法还规定权利人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该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开发商为业主办理产权证,充其量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充当的是代理人的角色。如果合同未作约定,开发商没有代办的义务。

但是开发商有协助义务。开发商必须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初始登记,买受人才能申请办理因房屋买卖致使产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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