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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回房子当婚房断水威胁又告租客 房东终败诉

厦门商报  2012-02-24 10:24

[摘要] 租房合同中规定,若房东违约应赔偿房客。这个房东以为只要付了相应赔偿款,就可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其实不是这样的。湖里区法院近日就宣判了这起案件。

为收回房子当婚房断水威胁又告租客

租房合同中规定,若房东违约应赔偿房客。这个房东以为只要付了相应赔偿款,就可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其实不是这样的。湖里区法院近日就宣判了这起案件。

2010年2月份,李小姐与石小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李小姐将位于枋湖东四里的一套房子租给石小姐,租期三年半,由于是毛坯房,每月租金800元。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双方还另在备注中约定:房东李小姐若中途违约,年应赔偿15000元,第二年应赔偿10000元,第三年应赔偿8000元。

2011年4月,李小姐口头向石小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1个多月后,李小姐又发出《要求退房书面正式通知》,称在小区物业公司的见证下,正式发出书面退房通知,希望石小姐及时搬出房子,一旦,将断水、断电。

事后,司法所对此进行调解,但未果。

2011年9月,李小姐又将房客告上法庭。李小姐诉称,合同中用手写方式,特别约定房东享有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并约定了赔偿责任。如今,她想收回房子做婚房,可对方要么狮子大开口提出无理要求,要么就是不守诚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石小姐搬离房子。

石小姐则辩称,双方租期未满,如果房东同意赔偿各项损失6万元,才同意搬离。

湖里区法院认为,《合同法》对解除合同应符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李小姐以约定的“甲方若中途违约,年应赔偿乙方15000元……”为由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是,这条约定并未赋予原告单方的任意解除合同权,只是对原告单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李小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理由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理由,未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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