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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申请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房天下  2007-12-18 09:06

1、对申请人篡改低保证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人隐瞒住房情况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隐瞒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请和承租资格,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并可收回房屋或依法处理…”;中共厦门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纪律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规定:“负有审查证明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确认有关情况,不得虚假证明或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部门和负审核证明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依照市政府115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利用职便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3、对申请人有房产且居住面积超标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二、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控制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4、对申请人家庭年收入超标或家庭资产超标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5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

5、对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户籍属于购房入户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6、对申请人单身独立申请但未到晚婚年龄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7、对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单独申请等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批有2户申请户单独申请的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依法应予认定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本人不具备作为签订《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合同》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的主体,不能履行相应民事责任,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8、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长期工作生活不在厦门情形进行处理的有关政策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和生活”;《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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