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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一业主卖房丈夫“不知道” 真相是房价上涨想毁约

厦门晚报  作者:李文娟   2016-05-11 14:48

[摘要] 厦门的楼市兴旺,二手房也水涨船高,房价更是瞬息万变。不少年轻父母为了孩子入学需要购买二手房,但在交易过程中,遇到房价波动时,卖方是坚守诚信履行合同,还是找个理由变相涨价?事实上,“卖房人笑买房者哭”的案例发生不少,法官说,从社会诚信的角度来说,呼吁买卖双方提高产权意识,树立契约精神。

厦门的楼市兴旺,二手房也水涨船高,房价更是瞬息万变。不少年轻父母为了孩子入学需要购买二手房,但在交易过程中,遇到房价波动时,卖方是坚守诚信履行合同,还是找个理由变相涨价?事实上,“卖房人笑买房者哭”的案例发生不少,法官说,从社会诚信的角度来说,呼吁买卖双方提高产权意识,树立契约精神。

【毁约】

  正要办过户手续

  对方却说“暂时不卖了”

  卖方:就算支付双倍违约金也合算

  买方:换房成本太高宁可多付10万

为了孩子入学的户籍问题,郑先生急着买套房子。今年3月,在比较了几处二手房之后,经房产中介推荐,他相中了肖女士位于集美的一套房子。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协商好总价130万元,10天后办理过户手续。

签合同的当天,郑先生支付了定金及中介的、代办费,共计5万元。

10天的期限很快就到了,郑先生提前与肖女士联系,相约办理过户手续事宜。没想到,肖女士满怀歉意地告诉他,丈夫不同意卖房子,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责怪她售价太低而且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签了合同。

肖女士说房子暂时不卖了,事情就这样被耽搁下来。郑先生一边希望说服她继续履行合约,一边赶紧物色周边其他房源。他发现,只隔了一个多月,相同户型房价已经涨了近两成。无奈之下,他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肖女士夫妇。

郑先生认为,从生活经验来看,卖房是大事,理应是夫妻商量的结果。他希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并且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肖女士和丈夫说,如果以130万元的价格成交,他们就亏了。他们算了一笔账,即使毁约支付双倍定金赔偿,仍低于房价的涨幅。而对郑先生来说,就算拿到赔偿再重新购房,成本也比原来高了很多,而且时间越久越不利。

权衡了各方面因素之后,郑先生同意在原价的基础上多付10万元。经法官调解,肖女士夫妇终同意交易。

宁贴33万元

  不卖还是嫌到了

  卖方:过个年就涨了六七十万元

  买方:无奈放弃拒绝支付中介费

春节前,李先生把自己名下的一套别墅卖了,双方签订了合同,买方支付了30万元定金。春节后,李先生发现同一地段、同样户型的别墅,房价涨了六七十万元,他后悔当初卖得太便宜。

咨询了相关法律之后,李先生找到买主,说暂时不打算卖房子,并答应按照“定金双倍返还”的约定,退还30万元定金,再补偿30万元。买方虽然不情愿,但是李先生坚持不肯卖,买卖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的事,而且卖方主动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家无奈只能放弃,不过拒绝支付房产中介的。

买家不肯付中介费房产中介找到了李先生。中介说,作为中间人已经促成了双方的交易,当初约定的5万元,因为李先生单方毁约,买方交易不成拒付,只能由李先生承担。李先生毁约时没想到还有这笔账没算,经不住中介几次三番打电话、上门催讨,在与对方讨价还价后,终支付了3万元中介费。

李先生说,虽然房子没卖“倒贴”了33万元,但按照现在房价的涨幅,他还是赚的。

【守约】

  不赖账交了房

  多花百万买不太满意的新房

  朋友:老实太吃亏干脆反悔别卖了

  买方:合同都签了人家还答应延期

家住吕岭路的陈先生,从去年就开始准备换一套房,改善居住环境。孩子慢慢长大了,他们希望找个更好的生活环境,也为孩子选择一个较好的学区

考虑到手头没有太多现金,陈先生打算先把自己住的这套房卖了,加上六七十万元积蓄另外买套房子。去年年底,有买主看上了他的旧房子,双方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确定今年4月交房。按陈先生的想法,虽然房子卖掉了,但中间有几个月时间,足够他物色一套房子搬过去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因为工作原因,签了卖房子的合同后,陈先生就到外地出差了,直到今年春节后才有时间看房子。

这一看,他傻眼了。短短两三个月,房价飞涨,原先他看好的理想地段,只买得起两居室的房子了。陈先生说,他越想越不甘心,卖掉的旧房子好歹还是个小三房,现在也涨了三四十万元。朋友劝他,这么老实太吃亏了,干脆反悔别卖了吧。但是陈先生觉得,当时的房价是双方谈好的,买方还同意他延迟几个月交房,怎么可以就这样毁约?

为了准时交房,陈先生和妻子开启了疯狂看房模式,即使是天降暴雨,他和老婆也撑伞找房,好几次被淋成落汤鸡。后,他实在挑不到理想的,只能在原先居住的小区后面买了一套房,虽然也是三房,但价格多了近百万元,而且还是在一楼,并不是很满意。不过,让他感到安心的是,终于赶在说好的交房日期前搬家了。

【说法】

  提高违约成本

  规避风险便于维权

法官说,由于房价的上涨,在购房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买方往往处于弱势。因为相对房价涨幅来说,卖方的违约成本不高,即使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让交易顺利进行,也只是权宜之计。

以郑先生和肖女士的案子为例,从法律上来说,房产属于肖女士和丈夫共有,肖女士的确只有权处分属于她的那一部分房产产权,丈夫的异议会阻碍房产的过户。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租客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等,都属于常见的阻碍过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

要避免这种情况,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都要尽可能地严密细致,特别是在房价波动时期。对于买方来说,首先要核实房产的产权人,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要考虑到,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很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共有人所占的产权比例很小,也有权利提出异议。

如果房产为共同财产,好要求共有人一同签署合同,确认卖房是所有权利人同意的,如果卖方态度不明确或者拒绝签字,买方就要明白交易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另外,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尽可能地缩短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免“夜长梦多”,提高卖方违约的成本。这样不仅能够给卖方造成约束力,保障合同履行,也能够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买方维权。(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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