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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将调房产税申报期限

厦门网  2016-03-01 08:42

[摘要] 我市拟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记者昨日从地税部门获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我市拟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据了解,按照我市之前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分别为3月1日-25日和9月1日-25日。对于部分纳税人在申报期后的税款所属期内土地、房产发生变化(特别是纳税义务终止)的,可能需要进行退税,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调整申报期限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地税部门昨日表示,申报期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仍为按半年缴纳,但上半年的申报期限将由当年3月1日-25日延后至当年7月1日-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将由当年9月1日-25日延后至次年1月1-31日。但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仍为次月1日-15日。

此次调整主要将对单位纳税人产生影响。由于上述调整目前仍处于对内、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告发布后到正式实施还需要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因此地税部门提醒说,按现行规定,今年3月1日-25日依然为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报期,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待公告正式实施以后,申报期之后到2016年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须在2016年7月1日-31日及时申报2016年度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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