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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调整 房产税等申报延后

海西晨报   2016-03-01 08:39

[摘要]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对厦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钱伟锋)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对厦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调整。

据厦门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厦门市之前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分别为3月1日-25日和9月1日-25日。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均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拟由当年3月1日-25日延后至当年7月1日-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拟由当年9月1日-25日延后至次年1月1日-31日。

同时,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仍为次月1日-15日。按照“谁纳税谁登记申报”的原则,今后对于租入(含转租)房产、土地等税源,若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则不需再进行税源登记和维护。

由于上述调整目前仍处于对内、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告发布后到正式实施还需要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按现行规定,今年3月1日-25日依然为厦门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报期,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待公告正式实施以后,申报期之后到2016年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须在2016年7月1日-31日及时申报2016年度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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