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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子“随意不得” 历史风貌建筑原址保护

——市政府网站发布立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厦门晚报  2015-06-03 17:32

[摘要] 即便是自己家的房子,一堵墙、一个雕塑或是一块碑,只要属于历史风貌就不能随意改造、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即便是自己家的房子,一堵墙、一个雕塑或是一块碑,只要属于历史风貌就不能随意改造、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昨天,市政府网站发布《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历史风貌不得改扩建

后果严重高罚5万

历史风貌建筑实行原址保护。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旧址、遗址保护中,不论是围墙,还是其中一个雕塑、一块碑,都要原址保护,不得损坏其外貌及装饰构件、景观环境要素等特色风貌要素。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无法实行原址保护的,要报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委会论证。

进行建设活动或者有其他破坏历史风貌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拆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所在地区政府的历史风貌保护部门应当对其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对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

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

修缮改建费用可获补助

历史风貌建筑需要修整、修缮、改建、重建的,保护责任人或其所有人,可向历史风貌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历史风貌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

在设计方案报历史风貌建筑所在地的区历史风貌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应的修整、修缮、改建、重建手续。

已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进行修缮、改建、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以及所有人承担改建、重建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保护部门申请费用补助。

申请人如果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工程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此外,《草案》提出,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不得翻建、扩建的,市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置换或者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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