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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2-11-20 14:22

[摘要]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附加税费也按减征后的营业税税额计征;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非住房(店面、写字楼、厂房、仓库)和非居民住房的,暂可比照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税收政策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税费标准:

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人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

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的房屋,印花税依房屋租赁收入0.1%计征,房屋租赁合同己贴印花税,可凭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对个人出租的房屋,凭房地产权证等,按土地使用税规定并依厦门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二)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一)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人,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上述规定计算征收。

(二)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为平衡税负、强化征管,可依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分地段按单位建筑面积核定综合税额(详见附件(一)的办法征收。

(三)为体现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各基层局对同一地段内的房屋进行划分和确定对应综合税额时,应在保持该地段税负总体水平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综合税额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各地段的繁华程度、租金收入水平进行调高或调低,但调整幅度不超过10%。

(四)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所属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定期组织检查,建立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防止漏征漏管。

对弄虚作假分散收入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扣除费用进行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应按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税收规定,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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