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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产细则出台 严执国务院住房信贷政策

厦门房天下  2010-05-15 13:4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等文件指示精神,厦门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厦府{2010}161号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满足业界需要,搜房网现全文转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0]7号)等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加快岛外新城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全市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

增加岛外土地供应,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加快岛外新城建设,合理承接岛内城市功能的分流和房地产市场的分流。

三、切实加强房地产用地批后监管,促进项目动工和上市,尽快形成住房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开发,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土地出让人书面申报,土地出让人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对用地者不执行开发利用申报制度的、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禁止一年内参加土地竞买资格。

(四)加大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预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市国土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跟踪,促开工、促上市、促竣工。

(五)依法开展闲置土地的清理。按照“以用为先、重在盘活、灵活处置”的原则,推动闲置土地的动工建设和盘活利用。对属于非用地单位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各区政府、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帮助用地单位尽快解决征地拆迁、规划、市政配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项目动工建设创造条件。

四、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制度,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力度

(六)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公开销售24之前,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楼盘详情 户型图 楼盘图 论坛)整±10%以上的,应调整预售方案,重新申报预售价格。未重新申报预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七)强化商品房预售动态管理。严禁捂盘和变相楼花炒卖行为,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加快推出商品房网上预订登记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已预订、已售商品房在“厦门网上房地产”进行预购登记,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备案证明。

(八)加大对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建立房地产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与现场检查纠错的机制,并通过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热线,及时发现和查处捂盘惜售 、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销售和公布相关信息的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暂停其预售资格,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坚持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公开,坚持公开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结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形势专家会议分析机制。

五、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十)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含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含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含公积金)和利率水平,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六、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工作

(十一)继续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速度,实行以需定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引进人才和其他“夹心层”人群得到合理的有效保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进度。要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部分“夹心层”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市国土房产、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宅与城乡建设部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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