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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卧龙:开征“物业税”的五个疑问

房天下 博客  作者:贾卧龙  2007-10-26 10:57

物业税“空转实”意义重大,房价以及地产格局都将出现颠覆性的变化。但是,物业税从“空转”到“落实”,仍然要面临许多问题,疑问重重。

疑问一:如何确定起征点?

 

减少市场闲置商品房,平衡市场供需是开征物业税的目的之一。因此,如何确定起征点,既能真正挤压出市场的投资性需求,又不至于损害到普通购房者的自住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以个人、家庭还是以住房面积为单位进行征收?假若以个人或是家庭为单位,如何确定第二套住房?如果以面积为单位,多大面积起征最为合适?这些都是确定起征点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长期以来,房地产市场上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的界点为90平米,而确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分水岭”则为120平米,各地有20%的浮动空间。选择90还是120平米作为起征点,成为物业税落实的关键一环。征收物业税的初衷是增加住房的保有成本,类似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缩小贫富差距。因此,物业税征收很可能会采取大范围低税率的方式进行征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对于处在征收范围内的住房,据其面积大小实行累进税率。

疑问二:以何标准确定税率?

 

征收物业税的特点就是“买房容易养房难”,因此,物业税率的高低,是整个政策能否真正显效的一个重点。假若税率过低,每套房子每年仅仅缴纳几千元,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谓“九牛一毛”,与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利润无法抗衡;但是如果税率过高,对于普通的购房者而言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一旦税率影响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质量甚至让购房者养不起房;物业税的征收就没有太大的积极意义了。

目前空转阶段物业税的税率有两种计算模式:一种是自住需求,按房产评估价的70%为基准,征收1.2%的物业税;对于投资性需求,则以投资回报的18%为基准,征收12%的物业税。由于10个空转试点城市并不能代表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物业税“空转”到“落实”,还需要进行全方位测算。

疑问三:新旧房产如何对接?

 

征收物业税,新旧房产的对接问题尤为重要,也是物业税能否在保障各阶段购房者权益的前提下,顺利执行的关键。一般说来,消费者在购房时已经把房产的大部分税费一次性支付,而物业税是现行房产税、城市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的总和。开征后继续对购房者实施收费略显重复,显然有失公平。但是如果仅仅对于新房进行征收,征收前市场中的投资性房产,则无法进入到供需环节流通,因此如何选择一个恰当的临界点,要在全方位考虑政策的基础上妥善运行。

疑问四:缴纳年限如何规定?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可以自动续期,而实行物业税后,缴纳年限如何确定成为又一难以平衡的问题。与前面的税率问题相似,战线过长增加老百姓的心理负担,也不符合中国老百姓传统的消费心理;而缴纳年限过短,分摊到每年的税额增多,自然也就加重了老百姓的资金负担。所以,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是考验政府智慧的另一个难题。

疑问五:是否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征收范围?

 

自从1994年我国确立分税制框架后,逐步进行税制改革。特别是2003年后,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式启动,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优化调整。其中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而对现有房地产税费进行整合重组,出台物业税,便是为地方政府设置主体税种的一个考虑。但是,土地出让金以价格形式存在,而物业税属于税收范畴,如此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容易引发“税”“价”不分的嫌疑,与我国税费改革的大趋势有所冲突,不利于税收体系的完善。

另外,地价一直是抬高房价的一个重要因素,把土地出让金分摊到房产保有时期的物业税后,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就会大幅下降,从而会带来房价的下跌。开发成本下降,必然会引发新一轮房地产开发热潮;而房价下跌,自然也会引发购房热潮,如此供需两旺,房地产市场或将出现过热趋势。

物业税最初以地产保有税的形式出现,目的是要打击市场中的投资性行为,放缓投资性需求,使自住性需求凸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市场供需。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社会、民生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物业税的“落实”需要多方权衡。国际惯例一直是“高税收”下“高福利”保障,期待政府“组合”模式的完善。

标签: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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